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6號
TCDV,104,訴,86,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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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賴長鋒
被   告 賴登樹
      賴長庚
      賴連標
      賴正文
      賴政元
      賴炳謀
      賴吳囝
      賴伯榮
      賴愉詳
      賴蓉屏
      賴麗如
      賴英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該裁定已 於103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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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