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連煚岳
被 告 歐麗娟
賴歐美慧
邱歐淑真
林張春枝
林宗毅
林伯俞
林建宏
歐曾麗華
歐達仁
歐芳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拆屋還地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通行權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