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連煚岳
被 告 歐麗娟
賴歐美慧
邱歐淑真
林張春枝
林宗毅
林伯俞
林建宏
歐曾麗華
歐達仁
歐芳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5,762 元【計算方式:3800{
(97.29 2/5 )+(194.582/10)} =295761.6,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