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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6號
TCDV,104,補,86,2015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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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連煚岳
被   告 歐麗娟
      賴歐美慧
      邱歐淑真
      林張春枝
      林宗毅
      林伯俞
      林建宏
      歐曾麗華
      歐達仁
      歐芳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5,762 元【計算方式:3800{
(97.29 2/5 )+(194.582/10)} =295761.6,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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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