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蔡加陸
蔡國鉦
蔡加錫
蔡國村
蔡國榮
蔡國忠
蔡鐘品蓮
蔡國文
被 告 陳光輝
李朝正
張淑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9,600元【計算式
:占用土地面積×公告現值(102×10800)+(160×10800)=
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