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6號
TCDV,104,補,76,201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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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蔡加陸
      蔡國鉦
      蔡加錫
      蔡國村
      蔡國榮
      蔡國忠
      蔡鐘品蓮
      蔡國文
被   告 陳光輝
      李朝正
      張淑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9,600元【計算式
:占用土地面積×公告現值(102×10800)+(160×10800)=
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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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