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阿彩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
院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103 年度司促字
第37003 號) ,嗣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聲
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 萬
3,595 元,應繳裁判費2 萬1,79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 萬1,29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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