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2號
TCDV,104,補,32,2015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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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張清龍
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鄭清妙間因104年度補字第32號租佃爭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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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