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張清龍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鄭清妙間因104年度補字第32號租佃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