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2號
TCDV,104,補,32,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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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張清龍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被   告 林鄭清妙
按耕地租佃爭議案件,非由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
減租條例第26條之規定移送法院,而由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
其原因為何,均不能免徵裁判費用(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614
號裁定可資參照)。查本件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255,000元
(公告現值24500元/平方公尺x990平方公尺=00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5,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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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