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王國裕
被 告 王春生
王太岳
王安祿
王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843,780元(
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全部:面積2,640.63平方公尺
×民國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000/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