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7號
TCDV,104,補,27,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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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王國裕
被   告 王春生
      王太岳
      王安祿
      王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843,780元(
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全部:面積2,640.63平方公尺
×民國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000/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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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