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邵朝林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宜旺工業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68,7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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