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06號
TCDV,104,補,206,201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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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顏聖怡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余榮光
上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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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