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顏聖怡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余榮光
上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