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93號
TCDV,104,補,193,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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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趙仁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喫茶享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及
  預告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4,07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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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喫茶享樂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