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9號
TCDV,104,補,19,201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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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邱廖鸞香
原告與被告李張阿足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87,46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2,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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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