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詹熙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芯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俞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