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4號
TCDV,104,補,154,201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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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邱富彬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岱頤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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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