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33號
TCDV,104,補,133,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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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蔡信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塗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玟珍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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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