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7號
TCDV,104,補,127,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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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賴長鋒
被   告 賴伯榮
      賴愉詳
      賴蓉屏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212,900元(原告聲
明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844㎡×公告土地現值28,100元/㎡+765
㎡×公告土地現值28,100元/㎡=45,212,9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9,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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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