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賴長鋒
被 告 賴伯榮
賴愉詳
賴蓉屏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212,900元(原告聲
明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844㎡×公告土地現值28,100元/㎡+765
㎡×公告土地現值28,100元/㎡=45,212,9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9,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