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0年度,234號
FYEV,90,沙簡,234,2001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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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溫璧翠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
元肆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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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