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號
TCDV,104,補,12,2015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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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陳民健
原   告 陳雯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大偉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853,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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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