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陳民健
原 告 陳雯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大偉、竹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853,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