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台灣双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岸本恭太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9,71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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