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04號
TCDV,104,補,104,201501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台灣双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岸本恭太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79,71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双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