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菱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本間宏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90,817元(計算式:
美金319,78831.242=9,990,817,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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