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4年度,15號
TCDV,104,消債補,15,201501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消債補字第15號
聲請人   曾爵伶即曾秀玫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㈠近1 個月內請領之「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女兒」最新戶│
│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個人綜合信用報告│
│ 書」(正本為紅色底,聲請狀僅提出聯徵中心之前置協商債│
│ 權人清冊影本-正本為藍綠色底)。 │
├───────────────────────────┤
│㈢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女兒」是否尚有其│




│ 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
│ 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③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 │
├───────────────────────────┤
│㈣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
│ 自101 年8 月25日至103 年8 月24日間)之各項收入之明細│
│ (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
│ 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
│ 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
│ 複提出)。 │
├───────────────────────────┤
│㈤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1 年8 月25日至103 年8 月24日間│
│ )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
│ 、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
│ 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㈥陳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女兒」自101 年8 月25日起迄│
│ 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 │
│ 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 │
├───────────────────────────┤
│㈦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亦可)、所稱受傷及疾病無法工作之│
│ 相關診斷證明文件。 │
├───────────────────────────┤
│㈧陳報目前無工作,收入來源為政府補助金,則如何進行更生│
│ 還款程序? │
├───────────────────────────┤
│㈨聲請人所居尚須繳納房貸之房屋所有人為何人?聲請人所列│
│ 房貸支出,未有提出繳納房貸之相關證明文件,應提出繳納│
│ 房貸證明。 │
├───────────────────────────┤
│㈩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
│ 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應補正: │




│ 應受扶養權利人「女兒」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
│ 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
│ 單」。 │
├───────────────────────────┤
│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女兒」名下所有金融│
│ 機構(自101 年1 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
│ 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