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焜耀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康家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康家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康家社會福利 慈善基金會(下稱康家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因 修正變更捐助章程,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 同意備查修訂之公函、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及新、舊章程( 含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康家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係利害 關係人,其依法聲請准予變更該康家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 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 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