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80號聲 請 人 江茂杉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柏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本件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20,000元」或 「400,0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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