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0年度,122號
FYEV,90,沙簡,122,200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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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駒
  訴訟代理人 陳東弘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二萬七千一百六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之保險業務人員,負責招攬保險業務,其以辦理變更保單為 由,騙取原告之保戶鄧前勝李明仲二人之保單後,分別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 日及同年十月六日冒用二人之名義,偽簽保單借款申請書向原告申請保單貸款, 並騙取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向臺中商銀行臺中分行開立二人帳戶,原告不疑 有他,悉依申請分別將兩筆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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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