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06號
TCDV,104,司票,206,201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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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秋香即鄭慈善、陳宏江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鄭秋香即鄭慈善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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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