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51號
TCDV,104,司促,651,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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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51號
債 權 人 瀚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燈林林翠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狀附支票影本受款非
   債權人)。
  ㈡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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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