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22號
TCDV,104,司促,622,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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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文賢地政士即廖文賢之遺產管理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黃文賢地政士即廖文「賢」之遺產管理
   人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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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