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2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妍榛即陳齡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姓名為陳「妍」榛即陳齡貞或陳「姸」
榛即陳齡貞?如有誤載,請更正之,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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