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號
TCDV,104,司促,53,201501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3號
債 權 人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華興業有限公司楊寶彩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自民國103年8月22日起算利息及以年息15%計算利息之依
   據。
  ㈡債務人龍華興業有限公司業於103年4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
   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
   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華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