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號
TCDV,104,司促,4,2015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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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號
債 權 人 睿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俊
債 務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臺幣叁萬叁
  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㈢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㈣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壹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㈤新
  臺幣伍拾玖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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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