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號
債 權 人 睿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俊
債 務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陸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臺幣叁萬叁
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㈢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㈣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壹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㈤新
臺幣伍拾玖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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