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60號
TCDV,104,司促,3160,2015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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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60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范振麟范振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卷附借據影本所示范振麒為一般保證人,請具狀更正請
   求之內容(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
   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定
   有明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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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