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002號
TCDV,104,司促,3002,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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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2號
債 權 人 顏文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臆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
  ㈠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㈡債務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債務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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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