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2號
債 權 人 顏文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臆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
㈠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㈡債務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㈣債務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