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寶惠即楊勝發之繼承人、陳楊寶月即楊勝發之繼承人、楊勝利即楊勝發之繼承人、楊勝雄即楊勝發之繼承人、楊寶秀即楊勝發之繼承人、楊寶蓮即楊勝發之繼承人、沈楊菜、楊碧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沈楊菜、楊碧玉為楊勝發繼承人之證明。(依戶籍 謄本所示,該等人未有收養登記)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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