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蕭初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6397140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7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6,83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963971402。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