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95號
TCDV,104,司促,1195,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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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
債 權 人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玉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陳玉芳之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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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