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59號
TCDV,104,司促,1159,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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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
債 權 人 王志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妍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
  ㈢自民國103年4月20日起算利息及以年息10%計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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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