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58號
TCDV,104,司促,1158,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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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8號
債 權 人 黃綉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郡元彩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郡元彩藝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府授經
   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
   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
   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
   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
   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
   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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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郡元彩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