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
債 權 人 技諾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秉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技諾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
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