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
債 權 人 福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淑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長忠、李以文、李貴瑛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之債務人姓名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正確?如有
誤載,請更正之(因債務人李以文及李貴瑛已死亡,無權
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又被繼承人李施玉霞於民國100年2
月9日死亡,而本件請求金額發生於其死亡之後,故本件
債務顯非李施玉霞所積欠)。
㈡被繼承人李施玉霞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李施玉霞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
棄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
㈣被繼承人李施玉霞之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