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52號
TCDV,104,司促,1152,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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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品萱即妨彩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金額全部自民國100年8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㈡債務人江品萱即妨彩企業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
   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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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