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1號
債 權 人 黃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阿全、謝青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系依民法第172條、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債務人
支付費用,請提出債權人之管理系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
之意思而為之之相關證明。
㈡因當事人欄中有關相對人之管理人「鄧阿海及其繼承人」
之記載矛盾且不明確特定,請確認本件之相對人及其管理
人為何?若為繼承人,請聲請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
住居所資料等陳報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