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
債 權 人 張瑞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兔工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前後
不一)?如有錯誤,並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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