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57號
TCDV,104,司促,1057,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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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
債 權 人 張瑞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兔工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前後
  不一)?如有錯誤,並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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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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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