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2號
TCDV,104,司促,102,201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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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花卉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范慶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麗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組織型態及法定代理人為何,併請提出其登
   記資料。
  ㈡請求自103年5月1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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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