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花卉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范慶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麗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組織型態及法定代理人為何,併請提出其登
記資料。
㈡請求自103年5月1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