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69號
TCDV,103,重訴,369,2015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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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林招弟
      陳渝
      陳昌
      賴林秀英
      陳鑑修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德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1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411,228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79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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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