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林招弟
陳渝
陳昌
賴林秀英
陳鑑修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德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3年1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411,228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79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