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分割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57號
TCDV,103,重訴,257,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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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張肇良
      張景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律師
被   告 張肇元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2月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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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