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 告 張肇良 張景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律師被 告 張肇元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2月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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