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6號原 告 林源雄(兼林吳鳳之承受訴訟人) 林健生(林吳鳳之承受訴訟人) 林健財(林吳鳳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惠(林吳鳳之承受訴訟人) 林菖富 李珮誼 李沛津 吳岳洲 賴麒全 賴柏漢 賴柏銪 巫振豪 巫賴桂香 紀枚均 邱坤崑 邱耀毅 邱薰霈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被 告 林月菊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楊雅婷律師 許崑寶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原告吳岳洲、賴麒全分別主張受被告林月菊詐騙誤允購買「新興高收益債券基金」,何以被告林月菊並未如往常交付偽造之「國泰新興高收益債券申購申請書」予原告吳岳洲、賴麒全?又被證2至7所示各該要保書內容,係由何人執筆書寫?另關於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為損益相抵之抗辯,本件原告迄今已收取被告林月菊以配息名義所支付之款項數額各為何?請兩造於民國103年2月13日前具狀陳報,並將繕本逕送對造),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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