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3年度,21號
TCDV,103,選,21,201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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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嘉生
被   告 林汝洲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屬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據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因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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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