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陳天順
陳神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陳志卿
兼訴訟代理人 陳義珍
被 告 郭玉鴦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陳慧霞
訴訟代理人 曾素紅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林玉萍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複 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被 告 劉慶杉
劉正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12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