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687號
TCDV,103,訴,687,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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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陳天順
       陳神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陳志卿
兼訴訟代理人 陳義珍
被   告  郭玉鴦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陳慧霞
訴訟代理人  曾素紅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林玉萍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複 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被   告  劉慶杉
       劉正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12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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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