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296號
原 告 林俊全(即勝德上光廠)
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律師
被 告 程印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儱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肆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肆拾壹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依買賣法律關係,求為本院核發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2,42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支 付命令。嗣經本院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20102號支付命令, 並於民國103年6月30日送達被告後,被告於103年7月15日具 狀提出異議,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其後並於 103年9月30日具狀表明改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上開 給付之判決。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亦係以兩造間約定由被告 將紙類物品送請原告加工上光,並應給付一定金錢予原告, 原告已為被告所送請之紙類物品加工上光並交付予被告,然 被告迄未給付款項予原告為原因事實,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 一,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102年7月1日起至103年5月9日止陸續向原 告定作貨品,約定由被告提供紙類物品交由原告將之加工上 光,製成貨品交付予被告,被告則給付報酬予原告。原告均 已如期依約完工交付加工上光後之紙類貨品予被告,被告應 給付原告報酬552,423元,卻分文未償。迭經原告催討,被 告仍置之不理。原告因依承攬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
求被告給付上開所積欠之工作報酬。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552,423元,及自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102號支付命令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之判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聲明異議狀 陳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見本院卷第1頁),而未作其他 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攬紙類物品加工上光工作,均已依約完 工,並交付加工上光後之紙類貨品予被告,被告迄尚積欠10 2年7月1日至103年5月9日間之工作承攬報酬合計552,423元 未給付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客戶應收帳對帳明細表為證(見 本院卷第19至28頁),自堪信為真正。被告固辯稱本件債務 尚有糾葛云云,惟未能具體舉證其有何拒付本件工作報酬之 依據,是被告所辯,殊無可採。
(二)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 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 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 第203條亦有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工作報酬債權,核屬無 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於103年6月30日收受本院103年度司 促字第20102號支付命令後,迄未給付,則依前揭規定,被 告即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自上開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即103年7月1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 息,於法自屬有據。茲被告將紙類物品送交原告加工上光, 原告既已交付加工上光完成後之紙類貨品予被告,被告尚欠 工作報酬552,423元未給付。從而,原告本於承攬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552,423元,及自10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核與民事訴訟法 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