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32號
上 訴 人 藍福來
被上訴 人 藍福田
藍桂枝
藍月嬌
藍桂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擔稅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12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於103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等件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